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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学云与被执行人牛文晓为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云,牛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云,女。被执行人:牛文晓,男。申请执行人杨学云与被执行人牛文晓为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3月20日前履行(2013)镇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牛文晓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903**银灰色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