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恢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与何鹏、何增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何鹏,何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沣镐西路***号。负责人吴社。被执行人何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增荣,男,1955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与何鹏、何增荣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48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410.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鹏、何增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我院依法将何鹏、何增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向我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6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