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莫某甲与莫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莫某甲,系本案上诉人之一。上诉人(原审��告)莫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乙,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住湖北省云梦县,系被上诉人的配偶。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莫某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两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两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上诉人于2014年4月2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莫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