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翔与谢资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翔,谢资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翔,男,200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理人谢在军,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陈来蓉,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资焕,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宇业,蕉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翔因与被上诉人谢资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翔的法定代理人谢在军、陈来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端伟,被上诉人谢资焕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宇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树惠代理审判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斌坤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