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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兰信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兰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应祥,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方华。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正洪,局长。第三人赵兰信。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兰信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祥市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精华审 判 员  欧 洪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