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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黄永红、绵阳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黄永红,绵阳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刘玉春,女,汉族。原告黄永红,男,汉族。被告绵阳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雨茜,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跃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黄永红诉被告绵阳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黄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刘玉春、黄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