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鄂仙萨诉时富东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仙萨,时富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鄂仙萨,女���被告时富东,男。原告鄂仙萨诉被告时富东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仙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志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