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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鄂仙萨诉时富东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仙萨,时富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鄂仙萨,女���被告时富东,男。原告鄂仙萨诉被告时富东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仙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志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