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婷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胡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1738-X。法定代表人:徐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春,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婷婷,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能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