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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民,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民,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马家湾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师昌,主任。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家湾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案款18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家湾村民委员会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家湾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并将案件款3566元(含逾期利息)发还申请执行人马建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