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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西安与被执行人齐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西安,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24-3号申请执行人:周西安被执行人:齐磊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24-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齐磊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齐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