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与马腊生等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马腊生,张金凤,张毅,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3-2号原告: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明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腊生。被告:张金凤。被告:张毅。被告: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聂,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现原告要求解除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3-1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的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告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上述被告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总计在85万元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