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军,董事长。王强与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34417.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