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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赵达开与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达开,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赵达开,男。被告:曲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达开诉被告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达开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达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达开承担。审判员  刘舒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