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赵达开与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达开,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赵达开,男。被告:曲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达开诉被告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达开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达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达开承担。审判员 刘舒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