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张商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昆山锞艺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海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锞艺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昆山海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商初字第0124号原告昆山锞艺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8029-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港浦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庆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勇,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昆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56062-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房公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锞艺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海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锞艺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