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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小霞与缪孝德、林冬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霞,缪孝德,林冬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杨小霞。委托代理人:庄益探。被告:缪孝德。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林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霞与被告缪孝德、林冬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小霞负担。审 判 长  陈亦满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