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成与王建伟、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王建伟,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李成。被申请人王建伟。被申请人王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成与被申请人王建伟、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伟的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民名下的归被申请人王建伟所有的补偿款X元予以冻结6个月,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申请人李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