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撤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卫军与韩井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卫军,韩井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撤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卫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井坦,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孟卫军因与被上诉人韩井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孟卫军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杭审 判 员 张建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