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焦民撤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卫军与韩井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卫军,韩井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撤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卫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井坦,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孟卫军因与被上诉人韩井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孟卫军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杭审 判 员  张建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