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中航经济贸易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中航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32号原告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中航经济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航经济贸易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三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石 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