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文海与王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海,王纪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陈文海。被告:王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海诉被告王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文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