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广胜与刘增福、冯章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胜,刘增福,冯章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徐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胜,农民。被执行人刘增福,农民。被执行人冯章圈,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广胜与刘增福、冯章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过程后,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秋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