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律鸣、彭玉燕等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律鸣,彭玉燕,章立松,黄金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233号原告黄律鸣。原告彭玉燕。原告章立松。原告黄金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律鸣与被告彭玉燕、章立松、黄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2301号]中,原告黄律鸣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对被告章立松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潘岱街道谢岙底村安置房**幢*单元***室的房屋[面积:150.35、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财产保全,限制被申请人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章立松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潘岱街道谢岙底村安置房**幢*单元***室的房屋[面积:150.35、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限制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