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非诉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江门市江海区美德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江海区美德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非诉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旻,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美德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3)366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作出江环罚字(2013)366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环罚字(2013)366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寇 青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