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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建花与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花,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徐建花。委托代理人许恬,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飞。委托代理人郑琪。原告徐建花与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恬、郑柳莉、被告委托代理人郑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花诉称: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统一经营原告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七浦路XXX号3007室商铺,期限为五年,2009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前二年被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2011年8月19日起被告每半年应支付一次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2858元,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底前、7月底前,如被告延期支付原告租金的,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铺交由被告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因被告延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2年10月22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租金204296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77148元为基数,分别从2013年8月1日、2014年2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是商铺的权利人。2、《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证明原、被告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实际欠付的租金为134296元,被告已经付清了第3期租金,第4期租金已经支付过2万元,第5期租金确实没有支付,同意支付欠租,由于被告经营困难,所以希望免除违约金。被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银行网上客户回单六张,证明被告分六次向原告支付了第1-3期的全部租金及第4期的部分租金2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尚欠的租金134296元及违约金(以57148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算,以77148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闸北区七浦路XXX号3007室商铺的产权人。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商铺交给被告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前二年被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2011年8月19日起被告每半年应支付一次租金,每月租金为12858元,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底前、7月底前,如被告延期支付原告租金的,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铺交由被告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租金,被告仅支付2万元。因被告拖欠原告租金,致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后,原告按约交付商铺,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延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花租金134296元;二、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花违约金(以57148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算,以77148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伟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