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XX飞等申请执行刘涛、刘宝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翠花,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正兴,男,1935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庆,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美祥,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颖,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宝刚,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飞、刘翠花、王正兴、王庆、王猛、王飞、王敏、王颖依据生效的(2009)陕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刘宝刚、刘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陕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