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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佘德良与田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佘德良。委托代理人刘万飞,特别授权。被告田端平。原告佘德良与被告田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德良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佘德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佘德良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昌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