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2号B区三楼。法定代表人陆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华,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