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德先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先,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先。被申请执行人张庆。李德先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庆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先借款本金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嵩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朱 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