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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缪保林、王雪梅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缪保林,王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801-1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告:缪保林。被告:王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缪保林、王雪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缪保林、王雪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缪保林、王雪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