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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程开琴与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开琴,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程开琴。被执行人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武。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致强。本院在执行程开琴与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赔偿款。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