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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立截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单县营销服务部、沈春明、马凤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截,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单县营销服务部,沈春明,马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截,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单县营销服务部。被执行人沈春明,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被执行人马凤民,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