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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3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曾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曹某、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初某天,被告人周某在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大厅内主动搭讪被害人李某并为李某将美金兑换为人民币,之后双方互留电话,周某自称姓李,并表示让被害人日后用美金兑换人民币时找他。2013年9月9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再次来到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大厅并致电被告人周某表示要用美金兑换人民币,周某遂与同伙易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由易某负责进入银行实施盗窃,周某则负责在外面叫车以便易某得手后一起逃跑。易某与被害人见面后,被害人将15600元美金交给易某核对,易某在数钱时趁机盗窃7500元美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32元),之后谎称要去附近取款而离开,与在外等候的周某一起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周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4)151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8个月到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家属替被告人退还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对证据和量刑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愿意退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燕燕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