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东平与胡晓斌、王慧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平,胡晓斌,王慧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401-5号申请人徐东平。被执行人胡晓斌。被执行人王慧景。本院在徐东平申请执行胡晓斌、王慧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二十七万七千七百零六元六角七分,受理费七千四百一十三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晓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432169980102147561存款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