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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亚均,张洪银与四川省富顺县邓井关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银,陈亚均,四川省富顺县邓井关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700号原告张洪银,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亚均,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四川省富顺县邓井关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陈亚均,张洪银与四川省富顺县邓井关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均、张洪银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均、张洪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