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执扣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瑞净、孙建宾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瑞净,孙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扣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吕修彦,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瑞净,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孙建宾,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桥东计征决字(2013)2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瑞净、孙建宾银行存款人民币4016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