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刘相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刘相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张建民,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常家村。委托代理人王淑梅,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荣,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车镇乡西刘屯村。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民诉被告刘相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景溪审 判 员 郑玲玲人民陪审员 冯炳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