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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赵本贵、赵承斌与薛又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贵,赵承斌,薛又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梓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赵本贵,男,生于1945年10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原告赵承斌,男,生于1973年8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绍金,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又仁(曾用名薛飞),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自由职业。原告赵本贵、赵承斌与被告薛又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本贵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绍金,被告薛又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本贵、赵承斌诉称:2013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将自己承包位于沙河村二社的土地87.2亩租给被告从事名贵树木花草经营。每亩土地年租金600元,共计209280元,合同签订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转交土地经营权,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土地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3年6月付租金1万,到12月20号后分三次支付租金5.1万元,尚欠148280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金148280元;2、支付资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又仁辩称:合同我们共签了3份,当时签的是每亩600元,每隔两年付一次钱。后来2013年签合同的时候,是我单独和赵承斌签的,我还是说隔两年结钱,他也同意了。后来他们打伙在北川包路做工程,缺钱就喊我给土地承包钱了,这个钱我肯定要给的,现在是一次性要给四年的,要把村社喊来一起把相应的事情弄清楚,但是资金利息我肯定不得认。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6日原告与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第二农业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二原告租赁梓潼县沙河村第二农业合作社土地158.8亩,期限从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2013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地协议》,约定:二原告将租赁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第二农业合作社的土地87.2亩租赁给被告,期限从2013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每亩600元/年,共计209280元,合同签订后付清。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第二农业合作社同意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土地交给被告经营,被告向原告付租赁费51000元,其余的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与沙河村二社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等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又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二原告土地租赁费148280元,并从2013年4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薛又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秋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