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倪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广州英妮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市东二环百盛店店长。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某某,无业。申请人倪某某以被执行人曹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6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