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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明华与深圳市光明华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华,深圳市光明华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光明华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冲。上诉人黄明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华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厂房位于深圳市光明街道办东周工业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双方当事人曾经口头约定仲裁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