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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忠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忠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虹、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忠祥,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忠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