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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震宇与李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震宇,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唐震宇,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忠华,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震宇与被执行人李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良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