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5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孙×4,孙×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512号原告孙×1,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立城,男,1985年1月9日出生。被告孙×2,男,193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孙×2的委托代理人孙×3,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孙×4,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孙×5,女,1959年3月4日出生。原告孙×1与被告孙×2、孙×3、孙×4、孙×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1诉称:原告孙×1系被告孙×2的儿子,原告的母亲于2012年7月31日去世,一直没有对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的房产进行分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2号的房产(西房三间,36平方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主张继承北京市丰台区2号的房产,其向本庭所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孙×2的“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争议房产的权属证明,该证上载有:“本市第十二区自然村居民孙×2,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经查实确定此。”,后署时间为“一九五一年十月三十日发”。另,原告所提供的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地址为丰台区2号的历史户口登记资料显示:户主孙×2,之妻:张凤英(2012年7月31日死亡),之子:孙×1,之长女:孙×3,之次女:孙×4,之三女:孙×5。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信、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1起诉被告孙×3、孙×2、孙×4、孙×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诉争房产之权属证明为“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首先,该证系我国解放初期所颁出,在之后数十年,我国历经数次土地和房产制度的改革,在该证上所载之内容与原告所主张的房屋座落地址并不一一对应;其次,该证上关于土地性质的表述也与现行法律相悖;再次,该证上也没有关于原告所主张继承之房产的具体面积及房屋简要示意图等确权证明应有的必备内容等。此外,由于原告未能取得土地及房屋主管部门对本案争议房产重新进行勘界、测量以至确权后的明确权属证明文件,原告所主张之请求,实际因其所持房产证明的不确定性、实际房产界限不明等而不能作为其主张的依据,而有关房产所附着之土地的勘界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的范围。综上,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昌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