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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1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春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春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42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东,系信宜市红馆休闲会所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信宜市区新里三区四单元李春飞屋二、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李春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浩江审 判 员  谢少文代理审判员  周靖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速 录 员  张淑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