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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辛民初字第8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某、张宇航等与张切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宇航,张切,王平芳,张动,河北嘉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辛民初字第80113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张宇航,男,200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宇航母亲。委托代理人:尹翠,系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切,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王平芳,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切之妻。第三人:张动,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河北嘉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张古庄镇张古庄村。法定代表人:许印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宇航诉被告张切、王平芳及第三人张动、河北嘉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