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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柳明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267号罪犯王柳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以(2006)晋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王柳明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王柳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到课率100%,政治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7%,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认为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柳明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