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法民初字第03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左光明与左光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光明,左光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515号原告左光明,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潇翔(特别授权),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光华,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光明与被告左光华一般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光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左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光明撤回起诉。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左光明负担。审判员  唐甜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