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鸠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梁红、黄金根与芜湖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黄金根,芜湖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梁红,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黄金根,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红、黄金根诉被执行人芜湖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