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商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XX与严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严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商初字第0045-1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祁立平、樊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严玉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严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严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