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晏井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井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793号罪犯晏井业。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8月1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宿豫刑初字第0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晏井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2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井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晏井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晏井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晏井业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