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朔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苏某。被告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