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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苏某。被告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