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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梁某国、黄某传、苏某保、唐某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开国(曾用名:梁亚二,绰号:“小鸟”),男。200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龙会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洪传(绰号:“鹅头”),男。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陆元礼,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祥保(绰号:“表大师”、“瘦猴”),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秀情(绰号:“肚空”),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华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开国及其辩护人龙会明、被告人黄洪传及其辩护人陆元礼、被告人苏祥保、被告人唐秀情及其辩护人邓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1、2013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经密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锦绣柠溪小区17栋楼下,由被告人苏祥保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以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爬窗进入该栋203房内,盗走住户胡某的人民币1万元、尼康牌D600型相机一部、Ipad2一部、迷你Ipad一部、小米盒子一个、小米2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9元)、小米手机一部、佳能牌卡片机一部、罗西尼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元)、红宝石戒指耳环一套、蓝宝石项链戒指一套、碎钻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纯金项链、手链、戒指一套。2、201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经密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240号绿杨山庄小区49栋别墅楼下,由被告人苏祥保、梁开国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洪传、唐秀情以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爬窗进入该别墅内,盗走住户黄某某的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被抓获,涉案作案工具一批被缴获,并从被告人苏祥保身上缴获住户胡某被盗的小米2S型手机一部、罗西尼牌手表一块,从被告人唐秀情身上缴获住户黄某某被盗的钻石戒指一枚。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的供述,被害人胡某、黄洪传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开国辩称第一单盗窃现金只有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梁开国的辩护人称,1、被告人梁开国在第二单盗窃中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第二单盗窃中被盗的戒指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失;3、第二单盗窃中戒指的鉴定结论说理不充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被告人梁开国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黄洪传辩称第一单只是在下面望风,盗得的现金只有人民币六、七千元,第二单盗窃中其没有看到过戒指。被告人黄洪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洪传仅是望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第二单盗窃中所盗得的戒指已经返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秀情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唐秀情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唐秀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盗财物已经返还被害人;4、被盗的钻戒估价过高,应以被害人报案的价值人民币98000元作为盗窃数额,被告人唐秀情仅是盗窃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经密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市香洲区锦绣柠溪小区17栋楼下,由被告人苏祥保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以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爬窗进入该栋203房内,盗走被害人胡某的人民币六千元、尼康牌D600型相机一部、Ipad2一部、迷你Ipad一部、小米盒子一个、小米2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9元)、小米手机一部、佳能牌卡片机一部、罗西尼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元)、红宝石戒指耳环一套、蓝宝石项链戒指一套、碎钻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纯金项链、手链、戒指一套。2、201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经密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市香洲区水湾路240号绿杨山庄小区49栋别墅楼下,由被告人苏祥保、梁开国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洪传、唐秀情以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爬窗进入该别墅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被抓获,涉案作案工具一批被缴获,并从被告人苏祥保身上缴获被害人胡某被盗的小米2S型手机一部、罗西尼牌手表一块,从被告人唐秀情身上缴获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钻石戒指一枚。缴获的赃物已经分别返还被害人。另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梁开国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洪传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州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胡某、黄洪传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及证明,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照片,价格鉴定及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第一单盗窃金额问题。经查,被告人梁开国当庭辩称第一单盗窃的财物中现金只有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黄洪传当庭辩称第一单盗窃的现金只有人民币六、七千元。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单盗窃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第一单盗窃现金人民币六千元。关于各辩护人对第二单被盗钻戒价值提出的质证意见。经查,本案第二单被盗财物钻戒的检测报告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聘请,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做出,足以采信。而且被盗财物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因此不能仅以被害人购买财物的价格作为依据,而应以财物被盗时的价值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各辩护人对检测报告提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唐秀情辩护人提出应以被害人自报购买价格作为盗窃数额的意见,不能成立,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唐秀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祥保、唐秀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单盗窃犯罪的部分赃物无法缴回,在对被告人梁开国、黄洪传、苏祥保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四名被告人共谋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单盗窃,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第二单盗窃犯罪的共犯,各名被告人盗得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金额,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四名被告人结伙实施盗窃,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对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案第二单盗窃犯罪的钻戒系由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唐秀情时从其身上缴获,该赃物的缴回不能体现各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辩护人提出赃物缴回应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开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洪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苏祥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唐秀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套一对、小手电筒两个、千斤顶一个、电脑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香   港审判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邵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祯   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